基本规则以及无需额外文件的情形
第24(1)条设定了基本规则:除该法令允许的情形外,任何扣除均属不合法,且仅在该法令本身适用的地方生效——马来西亚半岛及纳闽,不包括沙巴或砂拉越,这两地实行各自独立的劳工法令。无需雇员书面请求,雇主即可扣除:因雇主自身失误而在紧接前三个月内产生的真实溢付工资,或若雇员未依规定通知而违约,须依第13(1)条支付的赔偿。
另一个更窄的层级则具体需要雇员本人的书面请求——支付给注册工会或合作储蓄贷款社的款项,或购买雇主生意股份的款项。这些对女佣家庭而言通常不涉及,但它们与下面这一层级属于同一法定结构。(另有一项第24(2)(c)条的独立规定涉及追回工资预支款,援引第22条,而第22条本身并不适用于女佣——这项特定扣除途径是否真的可用于她的工资,条文本身并未解决。)
实际上最重要的一层:书面请求且须获劳工总监批准
若要为雇主提供的住宿进行扣除,须同时具备雇员本人的书面请求和劳工总监事先的书面许可——而该法令明确规定,劳工总监只有在确信这项安排确实是为雇员利益着想时才会批准。仅由雇主自行认定住宿值多少钱并直接扣除,按照这一条文,若未经过上述程序,并不构成合法扣除。
同一层级还涵盖为雇员利益设立的退休金计划、公积金、雇主福利计划或保险计划的扣除,代雇员支付给第三方的款项,以及购买雇主自家生意商品的扣除——这些都需要相同的双重授权,她的书面请求与劳工总监的书面许可。
为何伙食是另一种更严格的情形
该法令自身的第24(4)(e)条把伙食与住宿并列,视为原则上可以通过相同的书面请求加劳工总监批准程序扣除的项目。但 JTKSM 为雇用外籍家庭帮佣发布的标准服务合同并未采用这条宽松途径——它直接说明,必须为她提供无须付费的伙食,扣除伙食工资完全禁止,且没有使用法令本身那种附条件的措辞。当某项具体、官方的合同条款比法令在技术上允许的更严格时,遵循更严格的条款才是安全且正确的标准。
根据本条,任何一个月内的扣除总额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50%,住房贷款还款扣除可再额外增加最多25%;第13(1)条的赔偿及终止雇佣时最终结算中真实欠款的扣除完全不受此上限限制。任何不属于上述具体类别的扣除,在该法令下都不合法——除了这些具体类别之外,没有一个泛泛的“雇主自由裁量”类别可供依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