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最终付款是一项独立的计算
平常月份的工资与最终结算,算法并不相同。关于日常工资的专门指南说明了一份正常付款记录应包含什么内容、每月适用哪些法定供款;另一份专门指南则说明雇主可以合法扣款的日常规则,以及通常适用于它的每月50%上限。这两份指南都没有涵盖雇佣关系本身结束那一刻的情况——那是一个独立的时点,有它自己的规则。
《劳工法令》第24(8)条把任何一个月的扣款总额限制在当月工资的50%,家庭通常也是按这个数字来规划的。第24(9)条接着列出两项不受此上限约束的情况:第13(1)条补偿金,以及从雇员最终工资中扣除、用以支付她在终止雇佣时仍确实欠雇主且尚未支付的款项。两者之所以都不在通常上限范围内,是因为按其性质二者都是与雇佣关系结束绑定的一次性事项,而不是每月重复出现的扣款。
这个数字实际包含什么
起点很简单:她已经赚取但尚未拿到的工资,必须计入最终结算。这一部分没有任何附带条件——那是已经完成的工作理应得到的钱,无论雇佣关系以何种方式、出于什么原因结束都一样。
补偿金则不同,它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她是未按规定通知期就终止合约的一方时,才会产生这笔补偿金——十四天,在这种特定情况下支付给雇主。若适用,这笔补偿金可以直接从最终结算中抵扣,不受原本适用于普通月份扣款的50%上限约束。若终止合约、未给通知的一方不是她,那就完全不产生补偿金,最终付款只是未付工资本身。
- 欠她的未付工资——无论雇佣关系如何结束都要计入。
- 第13(1)条补偿金——仅在她未按规定通知期终止合约时才欠付。
- 两项都不受通常每月50%扣款上限的限制。
雇佣关系结束后应保留的记录
最终结算的书面、注明日期的记录,比平常月份的工资单更加重要,原因很直接:这是唯一能在日后回答雇佣关系结束时究竟支付了什么这一问题的文件。适用的基本要素与任何一份日常付款记录相同——金额、日期、所涵盖的期间,以及若以现金支付,一份签收或确认的收据。
这项具体的例外取自《劳工法令》,该法令适用于西马半岛与纳闽的家庭雇员工资。沙巴与砂拉越各自实行自己独立的劳工条例,这项具体数字尚未在两地分别获得独立证实——当地家庭最好直接向所在州的劳工局确认终止雇佣结算的相关规则,而不要假设这条西马规则原封不动地适用于当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