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令实际涵盖的范围,按地区区分
《雇佣法令》自己的开篇条文十分明确:仅适用于马来西亚半岛,并有一项自2000年11月起生效、延伸至纳闽联邦直辖区的规定。法令原文中并没有延伸至沙巴或砂拉越的相应规定。这两个州份各自实行独立的劳工法令,有自己的休息日、终止雇佣及申报责任规则——值得直接查核,而不要假设半岛的数字放诸四海皆准。
在马来西亚半岛及纳闽范围内,女佣作为“雇员”受该法令保障,但第XI部分——专门涉及家庭雇员的三个条文——篇幅很短,真正规范她日常保障的大部分内容分布在法令的其他部分,并经过下文所述的一份具体排除清单过滤。
两项30天申报责任,以及基本终止规则
除了已记录的第57B条(雇佣关系结束时须在30天内通知劳工总监)之外,第57A条设立了一项对应的义务,适用于雇佣关系开始时:雇主须在雇用她后30天内,按劳工总监所定的方式通知劳工总监。两项条文的不合规罚款均为最高 RM50,000。法令自己的修正历史表显示,第57A条是2022年修正案新增的,而第57B条较早已存在,当时只是罚款金额被提高——这一具体细节比正文条款本身更难干净提取,值得直接对照修正案宪报核实,作为次要细节看待。
基本终止规则本身,即第57条,比一般雇员的通知等级规定更简单:任何一方均可以14天通知终止合同,或以支付相当于14天工资的赔偿代替通知。若一方的行为违反合同本身的条款,任何一方也可以立即终止合同,无需通知也无需支付。
她没有获得什么——以及为何这值得明确说明
该法令的第一附表列出了一系列不适用于女佣的条文,这份清单比大多数人预期的要长:没有法定带薪公共假期、没有年假、没有病假、没有陪产假,该法令下也没有工时上限或夜间工作规则——而这些条款都适用于同一法令保障的大多数其他雇员。其他雇员在被解雇前享有的正式不当行为/调查程序,同样不适用;取而代之的机制是第57条本身基于行为的终止条款,且未列明须进行调查的要求。
除了休息日和第57条终止规则之外,仍然保留的是该法令的工资扣除框架——具体可参阅专门讲述雇主可以及不可以从她工资中合法扣除什么的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