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模板究竟是什么
大多数家庭接触到的文件,并不是家庭本身或中介自行拟写的——它是 JTKSM 自己发布的雇佣合同样本,由 ILO 和 MOHR 共同参与制定,作为聘请外籍家庭帮佣的标准参考文件。它从一开始就规定了双方同意的基本条款:谁是合同的当事方、工作的性质,以及正式确立这一安排所带来的义务,而不是让这些细节按个别情况临时拟定。
其中一项标准条款正是续签条款:雇主“应在到期日前三(3)个月为雇员的临时工作访问准证办理续签”。这并非合同自行发明的另一套安排——它与移民局自己页面上就临时工作访问准证说明的确切窗口期完全一致,具体内容可参阅专门的续签指南。合同和准证制度锁定在同一个期限上,而不是各走各的时间表。
《雇佣法》在哪里补充——又在哪里凌驾
结束这段雇佣关系,并不是合同能单独决定的事。在马来西亚半岛及纳闽,《1955年雇佣法》第57条直接规定了这一点:任何一方可提前14天通知终止合同,或支付相当于14天工资的赔偿代替通知;若对方行为违反合同本身的条款,任何一方也可立即终止,无需通知也无需赔偿。这项规则具体如何运作,详见专门讨论其权利的指南——本页的作用只是说明合同背后由哪部法律管辖,而不是重复那份指南的内容。
另有两项保障不论个别合同怎么写都照样适用,因为双方都无法通过约定放弃——第59条规定的每周休息日,以及第24条规定的工资扣除框架。合同不能通过省略或写得更窄来合法取消其中任何一项——两者各自的具体内容,包括这一框架具体允许哪些扣除、不允许哪些,都在各自专门的指南中说明。
这份模板未能覆盖之处:沙巴与砂拉越
以上所有内容——标准 JTKSM/ILO 合同模板及其背后的《雇佣法》框架——适用于马来西亚半岛及纳闽。沙巴和砂拉越并不是同一套制度的地区变体;两州各自实行独立的劳工法令,各有自己的发牌途径和合同框架。例如沙巴就有自己的申报义务,须在雇佣开始起14天内申报,与半岛《雇佣法》的规定不同。
砂拉越的制度则完全是另一套架构——其 HAVEN 平台的运作方式是先取得批准信,再申领劳工执照,而不是沿用这份 JTKSM/ILO 合同模板。在这两个州属聘请帮佣的家庭,应参照所在州属自己的专门指南,而不要假设这里说明的续签条款、终止规则或其他任何条款可以原样套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