框住整段雇佣关系的两项申报义务
第57A条由2022年修正案新增,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规定雇主须在雇用她后30天内通知劳工总监,通知方式由劳工总监决定。不合规最高可处 RM50,000 罚款——与雇佣关系另一端适用的上限相同。
第57B条是两条条文中较早已存在的一条,2023年修正案只是提高了其罚款金额:无论她的服务因何种原因结束,雇主须在30天内通知劳工总监,同样面临最高 RM50,000 罚款。两条条文合起来看,意味着申报义务并非雇佣关系开始时的一次性申报——只要雇佣关系本身结束,无论以何种方式结束,这项义务就会再次触发。
为什么雇主的移民局责任不会在她离开家门时就结束
如果她即将离开马来西亚,向劳工局提交第57B条通知是一回事,办结她档案中移民局那一部分又是另一回事。移民局对未办结离境备忘录的立场很直接:手续未完成之前,她仍被视为在雇主名下受雇,雇主也仍须对她负责。
实际上,这意味着雇主在移民局这一侧的义务会持续到她停止工作之后,直到离境备忘录手续真正完成,而不仅仅是启动。专门的遣返指南详细说明了这一流程及其文件清单;本页只指出这项责任的存在及其终止时点。
经常性义务,以及这份清单在哪里不再适用
除了申报和离境备忘录义务之外,雇主还须承担几项持续性义务,每一项在本站都有各自专门的指南:每次续证前的 FOMEMA 体检、根据劳灾计划办理的 PERKESO 登记(强制性,且外籍女佣由雇主全额缴付)、《雇佣法令》第24条规定的工资扣除限制,以及第59条保障的每周休息日。请把本页当作指向这些指南的索引,而不是取代阅读它们。
以上所有内容——第57A条、第57B条、工资扣除规则以及休息日权利——都来自《雇佣法令》,而该法令仅适用于马来西亚半岛及纳闽。沙巴运作自己独立的申报义务,是向沙巴人力资源部申报的14天期限,而非向劳工总监申报的30天期限;砂拉越则运作自己的、基于 HAVEN 系统的流程,以核准信继而劳工执照取代整套半岛框架。在假设本页任何数字同样适用之前,请先查阅相应的州属专门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