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境备忘录申请实际需要什么
妥善结束雇佣关系涉及好几个环节,而专门讲解这个更大流程的指南只是简略提到离境备忘录,并指向这里作详细说明。备忘录本身在移民局申请,其用途在移民局自己的页面上直接说明:签发“以便利其返回原籍国”。这是正式结束她在本国居留身份的文件。
申请本身要求三样具名文件:“离境备忘录申请表”“外籍劳工护照原件复印件”,以及“外籍劳工返回原籍国的机票”。最后一项意味着返程行程必须在备忘录签发之前安排并出示证明,而不是等文件批下来之后才订票。
雇主的义务,以及被忽略的后果
备忘录一经签发,移民局对雇主义务的说明相当具体:“雇主应确保外籍雇员通过所要求的出境口岸,在离境备忘录中指定的日期返回原籍国。”这不是一句泛泛的“最终要送她回国”。它指明了具体的出境口岸和具体的日期,两者都由备忘录本身确定,并把确认她确实由此离境的责任放在雇主身上。
不提交申请的后果,移民局说得同样直接:“若雇主未申请离境备忘录,外籍劳工仍被视为处于其雇佣关系之下,雇主仍须对该外籍劳工负责。”单单结束家中的日常工作安排,并不会自动结束这项责任。只有正式的离境备忘录,或正式的准证注销,才能结束它。一个只是停止工作关系却没有申请备忘录的雇主,在移民局这一端仍然要负责。
两项各自独立的义务、时间线上一个真实的空白,以及费用问题
离境备忘录并非唯一涉及的官方步骤。另外,雇佣法令第57B条要求在雇佣关系结束后30天内通知劳工总监。这是人力资源部一端的义务,与移民局的离境备忘录并行,而不是取代它,离境备忘录才是真正让她实际离境、终止其准证效力的那一步:两者互不替代,都必须完成。(雇佣法令本身只适用于马来西亚半岛与纳闽;沙巴和砂拉越各自实行独立的劳工法令,其对应的通知步骤是否以相同方式运作并未得到证实,应直接查证,不要想当然。)
有一个空白值得明确指出:在决定结束雇佣关系之后,离境备忘录申请本身并没有找到明确的开始或完成期限。只有第57B条的通知义务带有一个明确的数字,那个数字是从终止雇佣关系之日起计30天,而不是从做出决定那天起计。费用是类似的空白:没有任何官方来源说明遣返费用由谁承担,或通常须花费多少,因此外界流传的任何具体数字都应视为未经证实,而不是可以据以编列预算的真实数字。正当遣返后退还按金看似合理,参照按金在整个准证流程其他环节的运作方式(详见专门讲解那套流程的指南),但这一点在这里没有得到独立证实。值得直接查证,而不是理所当然地认为一定会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