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或代通知金,不论由谁提出
根据《1955年雇佣法令》[第265号法令] 第57条,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前14天通知,或以支付14天工资代替通知,结束外籍家庭帮佣的雇佣关系——无论是她辞职、你终止安排,还是提前结束一份定期合约,适用的机制都相同。不经通知、也不支付代通知金的即时终止,只有在她的行为违反合约时才适用;这不是任何一方可以默认选用的捷径。
这项规定只适用于西马半岛与纳闽——沙巴与砂拉越各自实行自己的劳工法令。砂拉越已透过2025年的修正案确认了自己版本的同一规则,因此这项两周机制在当地同样适用。沙巴的确切对应规则尚未确认,与其假设它和西马的数字相同,不如直接向相关部门查证。
- 辞职——她提出通知,若未提出则代通知金在她这一方适用
- 雇主终止——你提出同样的通知,或以支付代通知金代替
- 合约届满——定期合约自然到期,但以书面确认具体日期能避免日后对终止时间产生争议
离境备忘录与向劳工总监的申报
移民局将离境备忘录描述为“签发给外籍工人/外籍家庭帮佣,以协助其返回原籍国”的文件。根据移民局自己列出的清单,所需文件为申请表、护照复印件和回程机票——这项流程完整的文件清单与办理步骤,专属指南已有详细说明,这里只作概览。备忘录一经签发,雇主须“确保外籍雇员按离境备忘录上注明的日期,经指定的出境点返回原籍国。”
跳过这一步不只是延误文书作业。移民局明确指出,“若雇主未申请离境备忘录,外籍工人在法律上仍被视为受雇于该雇主,雇主仍须对该外籍工人负责”——结束家庭内部的安排,并不会自动结束你在移民事务上的责任。与此同时,第57B条另外给你30天时间,自雇佣关系实际终止之日起通知劳工总监,逾期未报罚款最高可达 RM50,000(2023年修正案已将罚款上限从 RM10,000 调高)。目前没有找到官方规定的离境备忘录申请启动期限——这整个流程中唯一有明确期限的,就是这30天的申报,而且是从终止之日起算,不是从你做出终止决定那天算起。
最终工资,以及把整个流程视为真正完成
最终工资结算是独立的一个主题,涵盖应付多少、如何记录,值得有自己专属的清单页面,而不是在这里重复一个粗略数字。这个阶段真正重要的是把它安排进正确的顺序——与其他三个步骤一起结清并记录应付款项,而不是当作可以随时处理的次要事项。
这四个步骤彼此都不能互相取代,家庭内部安排结束的那一天——她搬出去或不再为你工作的那一天——并不代表其中任何一项会自动完成。通知或代通知金决定雇佣关系本身何时终止;离境备忘录与向劳工总监的申报各自按自己的条件送交不同部门;最终工资则需要单独结清。在每一项真正办妥或付清之前,都应把四项全部视为未完成,而不只是当下感觉最急迫的那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