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死亡申报清单
向移民局申报是一项直接义务,FDH 页面对此有明确说明,且未附带任何期限。除了这项官方义务外,示范服务合同还另外增加了自己的申报及费用承担条款,而 PERKESO 的索赔又是另一条独立的轨道——如实的出发点是:这是几条需要分别协调的不同线索,而不是单一流程。
- 先确认任何紧急的医疗或警方指示,再进行其他协调。
- 为所有线索的每通电话、文件及费用建立统一记录。
- 有关遗体送返的问题,尽量通过所属国代表处已确认的流程办理(若存在)。
移民局与劳工局各自的要求
移民局的 FDH 页面在其雇主义务清单中直接说明:“若 FDH……去世,雇主须负责向移民局申报。”该页面并未就这项具体义务规定任何天数期限,这与该页面所涵盖的其他一些流程不同。
JTKSM/ILO 雇主指南的示范服务合同——反映政府主导的谅解备忘录的示范合同条款,而非独立法规——另行说明雇主须就女佣的任何伤害或死亡向最近的劳工局申报。这是两个不同的机构,所依据的资料把它们呈现为两项各自独立的申报义务,而不是合并为一步。
丧葬及送返费用,以及 PERKESO 方面
同一份示范合同说明,丧葬及遗体送返费用须由雇主承担并办理——同样是一项示范合同条款,值得视为对实际谅解备忘录合同条款的有力体现,而不是其他地方所述的一般法律原则。
另外,PERKESO 的受养人/丧葬福利索赔需要死亡证明或安葬许可证、丧葬费用收据,以及按在世亲属情况分级的关系证明。适用于意外及灾难通知的30天申报期限,是否也涵盖非因工的自然死亡,并未得到确认——索赔表格自身的逻辑,把其工伤时间线字段与死亡是否与工伤相关挂钩,而本次查证并未发现这一点在任何方向上有定论。
使馆方面,以及针对印尼具体确认的内容
对于印尼籍家庭帮佣,印尼驻吉隆坡大使馆直接公布了自己的安葬许可证及遗体送返流程:由持牌遗体运输公司代表家属或雇主申请“Surat Penghantaran Jenazah”,须使用死者的印尼护照或身份证件、该运输公司出具的申请信、马来西亚死亡证明、医院安葬许可证,以及卫生部就遗体送往国外出具的批准文件。大使馆说明该流程可较快完成,且免费。
对于本系列涉及的其他国籍,本次查证未能找到对应的已确认流程——部分国家虽有一般性指引,但并非针对其驻马来西亚使团的具体流程,因此此处不将其列为定论。应直接向相关使馆或领事馆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