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法令,一套执照类别,全国适用
第246号法令订立了三种执照类别:A 类仅涵盖在马来西亚境内的职位安置,B 类新增在马来西亚境内安置外籍家庭帮佣,C 类则新增安置非公民雇员的一般情形。聘请外籍家庭帮佣的家庭,须选用持有 B 类或 C 类执照的中介——这项要求,以及随之而来的费用上限与处罚,无论家庭位于哪个地区都完全相同,因为全国适用的是同一部法令。
中介合法能收取的费用,比大多数家庭以为的要窄,这一点在全国也是一致的:该法令恰好只对两类费用设有上限——注册费和安置费——而这两项费用都是由被安置的劳工承担,而不是中介向家庭收取的整体服务费。全国没有任何官方来源公布过中介可向家庭收取的整体安置套餐费用上限。
实际管理部门在哪里出现差异
该法令自己的释义条文为每个地区分别指定了不同的“总监”:马来西亚半岛为劳工总监(与监管《1955年雇佣法令》的是同一个部门)、沙巴为沙巴劳工总监(依据《沙巴劳工法令》)、砂拉越为砂拉越劳工总监(依据《砂拉越劳工法令》)。一部法令,三套独立的管理架构。
JTKSM 为马来西亚半岛运行一个实时、可搜索的公开登记册,显示每家中介的完整公司名称、注册号、执照类别及有效期。沙巴劳工局运行自己对应的流程,其常见问答反映相同的类别与处罚,但是否发布同等可搜索的公开登记册尚未得到确认。JTKSWK 管理砂拉越的发牌事务,定期公布持牌中介的静态名单——每次更新的具体文件都会变化,因此应直接核实当前版本,而不要依赖某个特定链接。
该向哪里反映问题,以及为何答案同样不统一
在马来西亚半岛,JTKSM 的一般投诉渠道——SISPAA、eAduan@JTKSM 应用程式、电话及电邮——是有据可查的途径,不过它们主要是围绕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劳资纠纷设计的,而非专门针对家庭与中介本身的纠纷;由于 JTKSM 正是有权暂停或撤销执照的机构,把同一渠道用于反映与中介相关的问题是合理的,只是它并非另行命名的专属流程。该渠道的数字服务说明也指出其适用范围限于马来西亚半岛。
对于沙巴和砂拉越,家庭应直接通过沙巴劳工局或 JTKSWK 处理,而不是走 JTKSM 的渠道——这两个部门自己的投诉渠道页面均未被确认与 JTKSM 的流程一致,因此直接向相关地区部门核实正确渠道,才是坦诚的做法,而不应假设三个地区都是一样的。